省直各单位,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深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精准破解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全面提升采购评审结果质量,在前期已完成部分项目试点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暗标盲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推行政府采购“暗标盲评”,是落实《辽宁省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6 版)》要求、深化财政领域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更是推进政府采购阳光评审、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佳口碑省”的关键抓手。
“暗标盲评”,是指在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统一评审标准,对经技术处理后隐去供应商直接标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标识符号、人员信息等可识别特征)且符合采购文件暗标要求的投标文件,开展独立评审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是通过物理隔离供应商身份信息、程序隔离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主体直接关联,形成“双向匿名”评审闭环,使评标专家在不知悉投标文件归属主体的前提下,聚焦技术方案、服务标准、履约能力等核心要素开展专业化评审。
推行政府采购“暗标盲评”,有利于强化评审专业性,引导专家回归评审本源,提升采购项目技术评审精准度;有利于规范评审行为,最大限度压缩人为干预空间,防范专家倾向性评分等违规问题;有利于破除隐性壁垒,为所有市场主体搭建平等展示平台,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阶段目标
2026 年年底前,全省各采购人原则上须至少选择 1 个合适项目,采用“暗标盲评”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单位积极响应,适当提高“暗标盲评”方式采购比例,并不断积累实践经验,为全面推广奠定基础。2027 年起,各采购人要在总结上年实践经验、完善配套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暗标盲评”方式采购比例,逐步实现全覆盖,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均要采用“暗标盲评”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三、适用范围
采购人要结合采购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以及本单位管理实际需求,自主决定是否采用“暗标盲评”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鼓励采用“暗标盲评”方式: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类项目;
2.采购预算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物业管理、保安服务、保洁服务等标准化程度较高、易受人为因素干扰的服务类项目;
3.技术复杂或对创新有较高要求的项目;
4.技术方案评审主观性强、专家自由裁量权较大的项目,如信息化系统集成、规划设计、咨询服务、科研设备采购等;
5.曾发生质疑投诉较多、存在围标串标风险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
6.采购人根据项目需要,自主确定采用“暗标盲评”方式的项目。
四、相关要求
(一)规范采购文件编制, 明确分册要求。
省财政厅将按照“暗标盲评”评审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文件 示范文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结合采购文件范本编制采购文件,明确界定投标文件“明标分册”与“暗标分册”的拆分标准、内容及要求。其中, “明标分册”主要包含投标函、投标报价明细表、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项目团队人员资质证明等涉及供应商直接标识信息的内容,以及货物采购中产品规格性能说明、技术参数偏离表等与产品特性直接相关的技术内容;
“暗标分册”主要包含项目技术实施方案、交货或服务周期安排、售后服务方案等内容。
(二)明确无效投标情形, 强化刚性约束。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暗标盲评”方式下无效投标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般下列情形应认定为无效投标:
1.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拆分编制“明标分册”与“暗标分册”的;
2.供应商编制“暗标分册”不符合采购文件暗标要求的;
3.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三)履行公告告知义务, 保障知情权利。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时,要在公告显著位置明确标注“本项目采用‘暗标盲评’方式”,清晰告知供应商评审方式, 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投标准 备、规范编制投标文件。
(四)规范供应商投标行为,明确主体责任。
供应商要严格对照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逐条响应,按照规定拆分编制“明标分册”和“暗标分册”,严格遵守暗标编制相关要求。如因供应商主观因素导致投标无效,相关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若供应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五)规范评审操作流程, 坚守公平原则。
评标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采购文件要求开
展评审工作。 “暗标”评审阶段,系统自动隐藏所有供应商身份信息并打乱排列排序,全程阻断评标委员会与供应商的身份关联。评标专家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对投标文件技术方案等核心内容进行独立评审、客观打分,同时同步核查“暗标分册”是否存在无效投标情形,发现问题要详细记录相关细节并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复核认定。
(六)明确代理机构职责, 强化过程管控。
采购代理机构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评审过程核验、服务保障职责,做好评审全过程资料的留存、归档工作,确保“暗标盲评”各环节可追溯、可核查。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牵头统筹职责,谋划推进本地区“暗标盲评”推广应用工作。各地应通过先行先试、示范引领、总结经验,逐步推动该评审方式实现常态化、规范化运行。同时,要建立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平台运营机构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全程保障评审过程安全规范、高效顺畅、全程可追溯。
(二)健全协同推进实施。
各采购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并做好需求论证;各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加强内部业务培训,做好相关配合保障工作,特别是集采机构要发挥牵头示范作
用,优先组织集采项目采用“暗标盲评”方式;各供应商要主动学习“暗标盲评”相关政策及操作,规范投标行为;辽宁政府采购网运营机构要强化技术支撑,优化平台“暗标盲评”功能,保障技术流程顺畅运行。
(三)加强宣传培训引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业务会议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暗标盲评”相关政策,营造良好实施氛围。辽宁政府采购网运维机构要组织开展多场次“暗标盲评”操作演示培训,讲解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处置方法,确保各类相关主体熟练掌握操作,保障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省级财政业务咨询电话: 024-22700983
平台技术咨询电话: 400-128-8588
省财政厅
2026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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