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阜国资发[2009]8号
阜新市产校交中心产权转让摘牌交易规则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辽国资[2005]103号)、《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以及阜新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意向受让方登记基本资格
凡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转让方提出受让条件要求的境内外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产权转让挂牌规定时间内向阜新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申请并提交完整要件,经产权中心对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査合格后,在产权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将摘牌登记费汇入指定的账户,即取得意向受让方资格。
取得的意向受让方资格不得向他方转让。
二、意向受让方需提供的要件
(一)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供下列要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入身份证、事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企业法人代表简历;
3、上年度及申请日上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意向受让的决定(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或授权的董事会同意意向受让的决议);
5、受让方案;
6、资信证明;
7、其他要件。
(ニ)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下列要件;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受让方案;
3、资信证明;
4、摘牌登记人简历;
5、其他要件。
(三)两家及两家以上机构或自然人合伙摘牌的需在提供上述相应要件基础上,提供《合伙摘牌协议书》。
(四)意向受让方如委托代理人代为摘牌,摘牌代理人需同时提供摘牌登记人出具的《企业产(股)权意向受让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三、摘牌交易程序
1、摘牌登记。在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中心提交完整意向受让要件,交纳摘牌登记费,产权中心子以登记。
2、资格审查。产权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登记的摘牌登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摘牌登记人出具《产权意向受让受理书》,意向受让方持《产权意向受让受理通知书》按规定交的意受让保证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摘牌登记人全遇还摘牌登记并全额退还摘牌登记费。
3、组织竞价。意向受让方持《产权意向受让受理通知书》交纳意向受让保证金,签订《产(股)权转让意向受让委托协议书)、参加竞价交易(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若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电子竟价的方式实施交易)。
4、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转让竟价结束后,产权中心将竟价结果分别通知转让方和受让方,转让方和受让方接到竞买结果通知后,在产权中心组织下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办理产权交割手续。持产权转让合同,收款凭证等有关资料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国有产权交割凭证,凭产权交割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单项资产转让不需提供资信证明,不需交纳摘牌登记费,不另进行资格审查。意向受让方按规定提供相关要件、缴纳意项受让保证金后即取得意项受让资格。如转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研究)。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应停止交易:
(1)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存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行为,应停止交易。
(2)由于政策调整、发生突发事件或其它影响正常交易等问题,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停止交易,产权中心退还摘牌登记费和意向受让保证金。
四、摘牌登记费
(-)摘牌登记费按挂牌标的价格收取:标的价格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交1000元;10万元-3000万(含3000万元)交2000元;3000万元以上交5000元。承债整体转让交5000元。
(二)挂牌期间及挂牌期满后,如摘牌登记人自动放弃
意向受让权力,不参加交易,摘牌登记费不予退还。
(三)摘牌登记人经审查不符合条件被取消意向受让资格的,全额退还摘牌登记费,摘牌登记人不得就此向产权中心及转让方索赔。
(四)因特殊原因,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转让方可以撤回挂牌标的,由产权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全额退还摘牌登记费,摘牌登记人不得就此向产权中心及转让方索赔。
五、意向受让保证金
(一)产权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登记的摘牌登记人进行资格审査,对符合条件的摘牌登记人确定为意向受让人,意向受让人须交纳意向受让保证金。意向受让保证金为挂牌标的价格收取:整体产权转让的,按挂牌标的价格的20%收取;单项资产转让的,挂牌价格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按挂牌标的价格的50%收取、50万元-100万元按挂牌标的价格的30%收取、100万元以上的按挂牌标的价格的20%收取;承债式整体转让按资产总额1%-5%收取。
(二)意向受让人如不交纳意向受让保证金,不得参与竞价交易。
(三)意向受让人不参加竞价交易,意向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意向受让人参加竞价但未取最终购买权,金额退还意向受让保证金。
六、摘牌登记人履行的义务
(一)摘牌登记人有义务按要求向产权中心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摘牌登记人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产权中心有权取消意向受让方资格。
(三)摘牌登记人有义务保证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违反相关规则的行为将按相关罚则处理。摘牌登记人或为其服务的机构提供了虚假证明,取消竞买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产权中心的产权交易。
(四)合伙摘牌的摘牌登记人均需符合上述有关规定。
在受让条件中对意向受让方资质、资信、存款证明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办理。无殊要求的,合伙摘牌登记人中有一方符合条件,可视为合伙摘牌登记人具有意向受让方资格。
(五)摘牌登记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其它摘牌登记人的有关情况。
七、意向受让人履行的义务
(一)竟价转让中应履行的义务
1、在挂牌期间如有两家以上意向受让人参与同一标的摘牌的,参加电子竞价。
2、意向受让人要按产权中心的竟价规则参与竞价活动,
自动退出竞价的意向受让方,将被扣除全部意向保证金。
3、意向受让人不得与其他意向受让人串通,一经发现
将解除双方的竞买资格,扣除全部意向受让保证金。
(二)办理受让方手续中应履行的义务
1、意向受让人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企业产(股)权交易的相关手续。逾期不办者,产权中心将下达限期催办函,在限定时间内到产权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按自动放弃购买权力处理,意向受让保证金或购买价款不予退还。
2、交易手续费、交易服务费、其他服务费等在办理产权交割手续前由受让方按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函(2007)4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产权中心交纳。
八、阜新市产权交易产权中心保留对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产权转让 摘牌规则 批复
阜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2月16日印发
阜文登198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