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件
阜国资发[2009]7号
阜新市产权交易中心产权转让挂牌规则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辽国资[2005]103号)、《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以及阜新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凡在阜新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实物资产转让(以下统称产权转让),均适用本规则。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产权转让在阜新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参照本规则执行。
二、产权转让挂牌登记
产权转让方持相关要件,到产权中心申请产权转让登记挂牌。产权中心在收到产权转让方转让申请及完备的产权交易挂牌村料后,对挂牌材料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子登记的答复。
三、挂牌方式
(-)经产权中心审核准予登记并签订产(股)权交易挂牌登记委托协议后,由产权中心负责将转让公告信息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上、并在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网和阜新市国资委网站上,公开披露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接受社会监督。
(ニ)产权中心可根据产权转让方需要,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介和洽谈会等多种形式对转让标的进行宣传和项目推介。
四、挂牌登记需提供的要件
1.产权交易挂牌登记委托协议;
2.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的请示;
3.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或同级政府批复,企业提供的相关报告、会议纪要(集体企业另需提供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股份制企业另需提供股东大会决议)等;
4.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登记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6.资产评估报告(包括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材料;
7.财务审计报告;
8.涉及土地的需评估报告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规划部门对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
9、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10.产权转让方案;
11.转让方对受让方要求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2.职工安置方案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意见及有关部门对职工债务的审核意见;
13.重大事项披露及相关文件;
14.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15.其他需提供的要件
五、挂牌公告时间
挂牌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六、挂牌原则
(-)转让方可以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要求及转让标的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受让条件,但不许设置明显有失公平或具有明显倾向性的条件
(二)产权转让信息一经产权中心公开挂牌,原则上不得更改公告内容或提出撤销、停止挂牌。在产权中心尚未确认意向受让方前,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应当出具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同意文件,由产权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三)挂牌公告期限内,产权中心可以根据挂牌情况,要求产权转让方提供挂牌转让产权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公告期,如挂牌转让标的无人摘牌,则自动转为延展公告,直到有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或国资监管机构、产权转让方提出终止挂牌为止
七、信息公告费
信息公告费由中请挂牌公示的转让方支付。
八、交易的方式
挂牌期满后,产权中心将公告结果书面告知产权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若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电子竞价的方式实施交易。
九、转让方应承担的责任
转让方需对其挂牌转让的产权拥有处置权,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十、阜新市产权交易产权中心保留对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
二00九年一月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产权转让 挂牌规则 批复
阜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2月16日印发
阜文登198 共印3份